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1096954号“ViCT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286号
申请人:广东京通资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096954号“ViCT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6350号“胜利 VICT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756610号“VIC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921721号“伟力通 VIC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894442号“惠顿 Vie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435793号“VICT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1268076号“VICTR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2894454号“VIC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7435769号“胜利仪器VICT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在0910群组上的商品已经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五的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相关荣誉、宣传使用资料、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二在“测量器械和仪器;运载工具轮胎低压自动指示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予以无效宣告(见第1669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二在前述商品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三在“测量器械和仪器;运载工具轮胎低压自动指示器”商品上的注册经无效宣告程序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至本案审理时,该部分无效宣告裁定尚未生效。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测速仪”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测速仪;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八核定使用的“测量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八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鉴于引证商标三的商标状态对本案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影响,本案中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予评述。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四至八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