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062853号“生万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025号
申请人:广州生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62853号“生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49958号“万生设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719076号“万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现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相同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简介、作品登记证书及创作说明、企业门店照片、施工现场照片、申请人获奖情况、官方网站截屏、租赁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有效期至2019年9月20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咨询;浴室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卫生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中文“生万”及图构成,由于中文可自右至左认读,申请商标亦可认读为“万生”,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部分“万生”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相近,文字构成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别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虽然引证商标一尚处于宽展期,但其权利归属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近似性问题我局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