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24519170号“VIPSta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13819号重审第0000000511号
申请人:北京大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13819号《关于第24519170号“VIPSt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37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6431458号“星档案VIP St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82407号“梵思狄VI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其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由于作出被诉决定时依据的事实已经发生变化,且对申请商标是否可被核准注册将产生直接影响,故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被诉决定应予撤销。鉴于情势变更的事由发生在被诉决定作出之后,且非由于被告的原因所致,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且分别刊登在2019年7月6日第1654期、2019年8月27日第1661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