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璐 御璐艾灸堂 YU LU AI JIU T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546715号“御璐 御璐艾灸堂 YU LU AI

    JIU T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161号

       

      申请人:磁县御灸堂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标国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46715号“御璐 御璐艾灸堂 YU LU AI JIU 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艾灸”,指定使用在杀虫剂、药棉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于法无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