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2724845号“秀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247号

       

      申请人: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2724845号“秀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61848号“绣堂”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02152号“堂秀TOWERSHOW”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见第1662期《商标公告》),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上述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双双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