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21354881号“沃尔玛阳光”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716号
申请人:沃尔玛阿波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廖利兵
申请人于2019年5月17日对第21354881号“沃尔玛阳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五十多年的发展,已成为世界最大的连锁零售商,多次荣登《财富》杂志世界500强榜首及当选最具价值品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引证的第855807号“沃尔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摹仿,易误导相关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探受到损害。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保护记录;
2、中国连锁经营协议会排名情况;
3、世界500强名单;
4、企业注册信息、相关媒体报道;
5、在先部分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旅游房屋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由美商沃尔玛连锁商店公司于1994年8月23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业务、推销业(替他人)等服务上。经我局核准,引证商标于2019年6月6日转让至沃尔玛阿波罗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3、引证商标于2011年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被认定为使用在推销业(替他人)服务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4、被申请人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肯德基 好生活”、“华润嘉华”、“中粮嘉华”、“王府井万象城”等多件与知名企业商号及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本案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由查明事实4可知,被申请人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肯德基 好生活”、“华润嘉华”、“中粮嘉华”、“王府井万象城”等多件与知名企业商号及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的此种行为难谓正当。且被申请人未提交任何商标使用或意欲使用的证据材料。综合考虑上述情形,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上述商标之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不仅易引起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有损于商标注册的正常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因此,本案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二、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摹仿,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认为,考虑到申请人权益已通过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且已充分考虑其商标的知名度等情况。故本案已无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必要。因此,对申请人该主张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