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XYLI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3849186号“OXYLIT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279号

       

      申请人:诺沃福特拉创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49186号“OXYLI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无含义自创词,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26580号“OXY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OXY”的解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译为“含氧的清淡的”,作为商标使用在第4类、第11类、第21类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技术、工艺和用途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