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小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765826号“洋小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817号

       

      申请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65826号“洋小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经审理查明认为,我局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226860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裁定第15766736号“洋小微YANG XIAO V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无效,且已超过一年,商标无效公告刊登于第1647期《商标公告》,我局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赵爽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