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13112587号“妙多小厨”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06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康赢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缪多
申请人因第13112587号“妙多小厨”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6532号决定,于2019年08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咖啡馆”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搜索和市场调查,发现被申请人未在43类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审查阶段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原件):
一、店铺照片;
二、参加“中盛杯”美食品牌评选活动通知。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8月21日申请注册,并于2015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2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期间为2015年11月20日至2018年11月19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0日至2018年11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自助餐馆”等服务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一店铺照片未显示形成时间,且为自制证据,真实性难以确定,证据二参加“中盛杯”美食品牌评选活动通知书未显示被申请人,且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快餐馆”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