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125646号“二十八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913号

       

      申请人:广西秒销区块链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齐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25646号“二十八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27200号“二十八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读音、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共存注册,如“十八蝶”商标与“十八梯”商标等,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纯”字的基本释义、“间”字的基本释义、商标读音对比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二十八纯”与引证商标“二十八间”均为文字商标。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毛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皮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