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30877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902号
申请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惠州市卓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087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5604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核准已转让给申请人,故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已同为申请人所有,两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转让给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龚丽娟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