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2334578号“BT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203号
申请人:莫拉•大卫西门
委托代理人:北京文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34578号“B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8733136号“Bte 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撤销申请,引证商标处于权利未定状态。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在医用喷雾器;医用喷雾器(按钮式);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上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在分娩褥垫;医用特制家具;医用气枕;医用气垫;医用气褥垫商品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BTE”为纯字母商标,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字母部分,且申请商标又无其他部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腹部护垫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腹部护垫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