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1945763号“帝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210号

       

      申请人:巴卡迪及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45763号“帝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我局引证的第31731807号“帝王御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525851号“帝王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任航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