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173964 - 商评字[2020]第0000017039号 - 申请人:万博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173964号“欢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039号

       

      申请人:万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73964号“欢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518352号“欢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现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相同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典释义、其他商标注册情况、申请人介绍、设计图、媒体报道、相关合同及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包;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钱包(钱夹);伞”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欢猩”和对应拼音“HUANXING”构成,其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呼叫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