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215788号“极易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127号
申请人:无锡庆拓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15788号“极易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我局所引证的第6080839号“极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中文商标“极易家”,与引证商标“极易”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澡盆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便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