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3718421号“职守(警察)机器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133号
申请人:国保恒瑞(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18421号“职守(警察)机器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仅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功能、特点,也不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很高知名度,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予以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资料信息、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中文商标“职守(警察)机器人”,其易被理解为一种用于职位守护的机器人产品,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同时申请商标中“(警察)”用作商标予以注册,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取得了显著特征。综上,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