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642157号“爱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042号

       

      申请人:上海沃德爱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42157号“爱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69530号“爱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转让至申请人,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人接受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02676号“礼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194209号“爱之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432772号“爱礼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驳回决定,仅请求初步审定在第2101、2111类似群组“饮料杯用隔热杯托;日用搪瓷塑料器皿(包括盆、碗、盘、壶、杯);杯;餐具(刀、叉、匙除外);保温瓶”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经核准,引证商标一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鉴于申请人放弃在“存钱罐;蛋糕刷;梳;化妆用具”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则驳回通知书在上述商品上的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申请复审的“饮料杯用隔热杯托;日用搪瓷塑料器皿(包括盆、碗、盘、壶、杯);杯;餐具(刀、叉、匙除外);保温瓶”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存钱罐;蛋糕刷;梳;化妆用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