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5360421号“智造”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14867号重审第000000043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市仕瑞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力创企业形象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18)京73行初3586号《行政判决书》,我局依法重新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被申请人在诉讼阶段又提交了大量新证据,对本案结论可能产生影响,我局应结合新证据重新予以评审。根据法院判决,我局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撤三阶段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其提交在2013年06月14日至2016年06月13日期间使用第5360421号“智造”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故复审商标的注册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2013年06月14日至2016年06月13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被申请人并未对复审商标进行有效使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网页证据复印件、图片证据复印件、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纳税证明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况。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网站建设服务合同及收据
2、网站截图等自制证据
3、品牌广告策划合同
4、银行流水情况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阶段的卷宗,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力创企业形象顾问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包含于上述证据之中。
被申请人在诉讼阶段提交了如下证据(序号前续):
5、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6、公司章程
7、服务合同及对应发票
8、被申请人关联企业与昆明贝克诺顿制药有限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及对应发票
9、被申请人关联企业与深圳市德信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及对应发票
10、被申请人关联企业基本信息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6年05月1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经商标局审查于2009年07月28日核准注册,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29年07月27日。
我局认为,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2013年06月14日至2016年06月13日期间是否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8、9中的合同发票证据结合证据5及其他证据,已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其于2013年06月14日至2016年06月13日期间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宁
谭艳玲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