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21393344号“中政网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60774号重审第0000000391号
申请人:北京优政中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60774号《关于第21393344号“中政网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562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396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被撤销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撤销我局被诉决定,并在新的事实基础上对此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