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309481号“BIG CHICKE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000号
申请人:毕思朴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09481号“BIG CHICK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67224号“毕格斯特烤肉BIGGEST BARBECUE及图”商标、第18872959号“比哥BIG及图”商标、第30374048号“BIG”商标、第4960431号“BIG CAFE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