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1506785号“依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812号
申请人:三河市深澜饮用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菏泽中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506785号“依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愿意放弃在“啤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09611号“依生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57618号“依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协商转让,即为同一主体。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0年1月13日第1679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愿意放弃在“啤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在“啤酒”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乳清饮料;果汁;水(饮料);矿泉水(饮料);苏打水;能量饮料;奶茶(非奶为主);瓶装水”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无酒精果汁;乳清饮料;果汁;水(饮料);矿泉水(饮料);苏打水;能量饮料;奶茶(非奶为主);瓶装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