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1347513号“爱家壹选AIJIA YIXU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809号
申请人:郭成跃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47513号“爱家壹选AIJIA YIX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66999号“壹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67613号“爱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专用期限至2019年427日,该商标专用期满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未申请续展,现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爱家壹选”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具(餐具);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厨房用具;饮用器皿;家用或厨房用容器;瓷器;牙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牙刷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化妆用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妆用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具(餐具);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厨房用具;饮用器皿;家用或厨房用容器;瓷器;牙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