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魅丽女人慧 女人的娘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550310号“魅丽女人慧 女人的娘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979号

       

      申请人:东莞魅丽女人慧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50310号“魅丽女人慧 女人的娘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的显著性,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魅丽女人慧 女人的娘家”使用在“印刷品;手册;名片;纸制横幅;海报;印刷出版物;宣传画;包装纸;笔(办公用品)”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