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美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28302478号“埃美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800号

       

      申请人:俞亨瑾
      委托代理人:宁波正辉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302478号“埃美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75881号“埃美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暴红侠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