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909859 - 商评字[2020]第0000012978号 - 申请人:武汉地质资源环境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90985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978号

       

      申请人:武汉地质资源环境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轻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098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30422号“博宏恒基BOHOHK及图”商标、第12871037号图形商标、第86128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相关宣传报道、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二、三图形在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项目融资;保险经纪;信托;能源项目融资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保险;资本投资;信托;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融资租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