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89782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972号
申请人:武汉地质资源环境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轻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978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33819号图形商标、第10312921号“大自然饰万家 家居饰品SWEGAL及图”商标、第15343259号图形商标、第25018954号图形商标、第124163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相关宣传报道、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图形在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壶;陶器;瓷器装饰品;抛光材料(使发光用)(制剂、纸、石料除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厨房用具;家庭用陶瓷制品;瓷器装饰品;清洁器具(手工操作);瓷器;瓶;清洁用钢丝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