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714262号“说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966号

       

      申请人:林喜乐
      委托代理人:北京迎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14262号“说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二、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说呗”为日常口头用语,使用在“家务服务;个人服装搭配咨询;互联网域名租赁;交友服务;在线社交网络服务;调解”等指定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故其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