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13023274号“哆呐”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76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德信东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云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石超
委托代理人:广州谷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023274号“哆呐”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6610号决定,于2019年04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07月03日至2018年07月0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授权书;2、哆呐(Donut)国际少儿教育加盟协议书;3、工商银行流水证明;4、宣传图片。
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撤三阶段提交的以下使用证据(依复审证据顺延):
5、被申请人经营资质;6、哆呐(Donut)国际少儿教育加盟协议书;7、工商银行流水证明;8、宣传图片。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北京精英创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日申请注册,2014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幼儿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服务上,2018年由我局核准转让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授权书(证据1)、哆呐(Donut)国际少儿教育加盟协议书(证据2、6)可证明其将复审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或许可他人加盟被申请人品牌,加之银行流水证明(证据3、7)予以佐证,可以证明前述加盟协议已得到履行,上述证据结合宣传图片(证据4、8)尚可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教育、培训、幼儿园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故在上述服务上复审商标予以维持。被申请人尚未能就复审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使用提供有效证据,且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节目制作等其余服务与教育等服务亦非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教育、培训、幼儿园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