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3358074号“puracyLL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962号
申请人:纯桦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58074号“puracyLL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28048号“puracy”商标、第12414071号“LLC及图”商标、第26194221号“puracy”商标、第31981529号“朴芮Pur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现处于异议审理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确定。引证商标四在商标注册程序中被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其权利状态不确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外文部分“puracy”与引证商标一外文“puracy”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同,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护发素;洗手膏;香波;浴液;洗衣剂;去污剂;清洁制剂;地毯清洗剂;洗洁精;护肤用化妆剂;皮肤保湿液(化妆品)”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美容面膜;化妆品;洗衣剂;香皂;浴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引证商标三、四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将其列为比对对象。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