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473255号“CARGOCHA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961号
申请人:卡固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73255号“CARGOCHA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01035号“QE”商标、第18969543号“货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外文部分“CARGOCHAIN”可译为“货物链”,与引证商标二文字“货链”在含义上较为相近;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在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技术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即服务(SaaS);计算机软件咨询;计算机软件维护服务;上网用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网络配置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程序复制;计算机技术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