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10552047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22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艾卑斯音响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创意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桑德斯斯塔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5520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9312号决定,于2019年01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9312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2015年3月7日至2018年3月6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复审商标获准注册后,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转让证明及转让公告;
2、复审商标使用授权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提交的转让证明、转让公告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二、申请人提交的使用授权书并无实际使用的证据予以佐证,且根据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可知,广州微数电子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地址为上下层;三、被申请人经网络调查,并未查到任何关于复审商标的使用信息。综上,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与广州微数电子有限公司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的记录;
2、百度、必应和360等搜索引擎上关于复审申请人的搜索记录。
经复审查明:一、复审商标由广州微数电子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话筒、印刷电路等商品上,于2013年4月21日获准注册。2017年9月27日,该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给广州艾卑斯音响设备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该复审商标于2018年3月7日被本案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
二、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与本案的材料相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本案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商标法》进行审理,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立法目的在于避免商标闲置,促进商标使用,真正发挥商标在市场经济中的识别作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的转让证明及转让公告不是商标使用证据,仅能证明复审商标的权利人为申请人,证据2为原注册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申请人使用的授权书,可以证明申请人在2016年1月1日于2017年12月31日期间内有权使用复审商标,但仅有商标授权书无法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