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994230 - 商评字[2020]第0000014865号 - 申请人:湖南刺猬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994230号“刺猬安全WWW.CIWEI.CO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865号

       

      申请人:湖南刺猬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齐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94230号“刺猬安全WWW.CIWEI.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8491522号“刺猬 ”商标、第18735195号“刺猬工场”商标、第29265138号“刺猬”商标、第29756306号“刺猬”商标、第30275553号“刺猬”商标、第32949379号“刺猬汽车”商标、第30260208号“CIWEI AUTO”商标、第30264790号“CIWEI AUTO”商标、第32968002号“CIWEI AU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字号及行业特点一致,且经大量使用、宣传,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经营秩序及广泛的服务群体,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与其他市场主体共存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及服务在官网、微信、自媒体平台的宣传使用;申请商标在办公场所及物品上的使用;“刺猬安全”软著登记证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七、八、九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三、四、五的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刺猬”、“CIWEI”,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四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夜间护卫服务;寻人调查;警卫服务;实体安全保卫咨询;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追踪被盗财产服务与四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社交护送(陪伴);交友服务;在线社交网络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张世莉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