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877695 - 商评字[2020]第0000014355号 - 申请人:杭州钱江制冷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387769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355号

       

      申请人:杭州钱江制冷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776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18158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5577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618052号“可兰素KELAS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578569号“大唐双双DATANGSHUANGS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设计理念、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突出的显著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另有与申请商标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截图、申请人的发展历程、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及申请人编写的杂志图片(均为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三、四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视觉效果、设计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相像,应判为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制冷剂、工业用化学品、化学试纸、增塑剂、肥料、助焊剂、工业用粘合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工业用化学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增塑剂、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工业用化学品、生物化学催化剂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动物肥料、焊剂、工业用胶等商品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