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860236 - 商评字[2020]第0000014342号 - 申请人:杭州钱江制冷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386023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342号

       

      申请人:杭州钱江制冷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602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28823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586586号“大唐双双DATANGSHUANGS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设计理念、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突出的显著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另有与申请商标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截图、申请人的发展历程、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及申请人编写的杂志图片(均为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技术项目研究、化学研究、纺织品测试、生物学研究服务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但该决定已生效。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技术项目研究、化学研究、纺织品测试、生物学研究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视觉效果、设计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相像,应判为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2类技术研究、测量、材料测试、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展览场馆设计、服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艺术品鉴定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42类技术项目研究、测量、纺织品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服装设计、艺术品鉴定等服务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