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289988号“远高Yuanga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133号
申请人:广州远高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金羽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289988号“远高Yuang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66020号商标、第96958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部分“远高”为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与引证商标一的中文部分“远高”文字构成完全相同;与引证商标二的中文部分“高远”存在呼叫相同的可能性,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供水设备、消毒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消毒设备、加热泵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