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U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826724号“RUU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127号

       

      申请人:(限)爱思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金麒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26724号“RU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510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持有人已经被注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8136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894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经被驳回。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信息及单词英文翻译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RUUN”为普通字体的纯英文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RUN”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垫(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软垫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