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42577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126号
申请人:中山南狮五金工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振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257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66473号商标、第34521260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