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97583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117号
申请人:郑州石宝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凯派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758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7381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经设计的字母图形构成,两者在构成要素及设计手法上相近,普通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将其区分,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同时指定使用在清洁制剂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