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865887 - 商评字[2020]第0000013804号 - 申请人: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865887号“易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804号

       

      申请人: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65887号“易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28281号“易特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与申请人建立稳定联系,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三、引证商标目前正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商标程序中,其不应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组合“易送”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易特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稳定联系,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