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MI YOU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202292号“克拉玛MI YOU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115号

       

      申请人:美央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02292号“克拉玛MI YOU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60587号商标图形有差别,且另有显著识别文字“克拉玛MI YOUNG”,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在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差异,相关公众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