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农大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853313号“神农大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837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853313号“神农大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29628号商标、第339877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行业排名、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神农大脑”为普通字体的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疗养院、农场设备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养老院、庭园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