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 FU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18637754号“ANT FUN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789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8637754号“ANT FU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10890号“91Ant”商标、第16230624号“蚂蚁学院”商标、第13591440A号“蚂蚁联盟ANTS ALLIANCE及图”商标、第5295612号“螞蟻工厰”商标、第4556798号“小蚂蚁儿童拓展俱乐部ANTS CLUB及图”商标、第4556655号“小蚂蚁Little Ant”商标、第3709497号“小蚂蚁LITTLE ANT及图”商标、第17398196号“Ant Educ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引证商标四、六、七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四、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蚂蚁金服”系列商标,经过使用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流程信息及申请人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的效力于2019年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予以确认,据此,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3、引证商标四专用期至2019年7月27日,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处于续展宽展期内。
      4、引证商标五、六、七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上述商标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上述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5、引证商标八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由字母组合“ANT FUND”构成,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部分“ANTS ALLIANCE”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会议、电视文娱节目、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娱乐、票务代理服务(娱乐)、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