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云基因HUAYUN GEN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28328582号“华云基因HUAYUN GEN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834号

       

      申请人:深圳正品创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六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28328582号“华云基因HUAYUN GE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98291号商标、第6837721号商标、第177010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含义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中“华云”为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华云”文字构成完整相同;与引证商标二“云华”相比较,两者存在呼叫相同的可能性,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保健、康复中心、动物养殖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养老院、医院、兽医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