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CHENCORPOR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3551392号“J.CHENCORPORATI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229号

       

      申请人:丹可林(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鲸狮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51392号“J.CHENCORPOR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48759号“嘉琛公司JACHEN REFRACTORY及图”商标、第5524673号“新贵ingui及图”商标、第17764846号“新之风XIN ZHI 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识别文字“J.CHEN”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JACHEN”在字母构成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油漆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非金属建筑涂面材料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该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艺术用水彩;石棉颜料;水彩固定剂;着色剂;颜料;绘画、装饰、印刷和艺术用金属粉;染料;印刷油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周 铁兵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