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3321062号“VETRECOMMENDE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330号
申请人:达维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威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21062号“VETRECOMMENDE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81243号“CHIEN MECHANT及图”商标、第4649928号“百度BAIDU及图”商标、第10559821号“PAWCARE及图”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