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609621 - 商评字[2020]第0000013792号 - 申请人:四川省湘印天下数字印刷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60962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792号

       

      申请人:四川省湘印天下数字印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九鼎知上品牌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6096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42419号“MPRESS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488532号“印象码 输入式广告云平台 YinXiangMa.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2207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主要识别部分等方面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设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张贴广告;广告传播”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标识,与引证商标一独立显著识别图形、引证商标三图形在构成要素、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三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