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43391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096号
申请人:汕头市贝比谷玩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勋正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339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225530号“乐乖象LEGUAI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