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直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3962780号“易直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326号

       

      申请人:贵州易直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62780号“易直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2686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引证商标目前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人恳请查明其上商标状态。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精心设计,与其经营风格和理念相呼应,具备显著性和唯一性。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076982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认读部分由文字“易直达”构成,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可以轻松、容易的直接达到”,指定使用在第35类点击付费广告、广告策划、广告设计等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了上述服务的内容等特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