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OD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904960号“AOD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366号

       

      申请人:浙江奥德华汽配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鲸狮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04960号“AOD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72454号“奥德汇ADH AO·DE·HUI”商标、第17359035号“安德好AD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陆地车辆连接器;陆地车辆用离合器;汽车刹车片;汽车减震器;轮毂箍;汽车转向指示臂;毂罩;陆地车辆用连杆(非马达和引擎部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对委托人有放弃或者变更评审请求授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了在“运载工具用刹车盘;运载工具缓冲器”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商标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上述商品后,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商品不类似,在非类似商品上二者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外文部分字母构成相近,且无其他显著识别部分以资区分,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陆地车辆连接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座椅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 商标局在“运载工具用刹车盘;运载工具缓冲器”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 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