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73173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242号
申请人:快康(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全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317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73280号“同生元及图”商标、第162923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情况图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二图形在表现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且无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其他组成部分,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商业企业迁移;会计;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表演艺术家经纪”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咨询;拍卖;职业介绍所;商业企业迁移;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周 铁兵
2020年01月16日